刘德新诉蔡速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0年05月05日10:1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5)丰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刘德新(又名刘德兴、刘等兴),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洛市镇 段上村委会田心刘家村小组。身份证号:362202196807026311。

    委托代理人:刘亮根,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第三小区宿舍。 

    被告:蔡速勤,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葛塘村委会桥院村小组。身份证号:362221630622591。

    委托代理人:邬冬娣,女,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主任。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宿舍。

    原告刘德新(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蔡速勤(以下简称被告)道路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晏志彬、邹晓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范晓敏担任记录。本院受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委托,于2005年1月31日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200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亮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冬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0日14时许,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桥东加油站出站准备往洛市方向行驶时,突然与被告驾驶的运沙工程车相撞,造成我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及摩托车被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进行抢救,左肢毁损,并行高位截肢术,共住院142天。经法医鉴定,本次损伤造成V级伤残,占全残的60%。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7,172.7元、后续治疗费736元、误工费6,73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护理费3,709.04元、残疾赔偿金29,400.36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器具费140,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041.28元、交通费1,050元、住宿费2,5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94,512.54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也不合法;2、原告没有按照有关计算赔偿额;3、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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