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再字第1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伦市公路管理处。住所:黑龙江省海伦市通达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恒,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鹏,海伦市交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章基,男,(略)。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振波,男,(略)。
海伦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海伦公路处)与陈章基道路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海伦公路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一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海伦公路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鹏、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再审人陈章基、一审被告赵振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1999年12月30日16时,赵振波驾驶车牌为黑M-30478号大型货车,沿国道105线从广州往珠海方向行驶在大型车道内,当行至国道105线2592KM+80M君兰路口时,陈章基驾驶的车牌为粤E-VL537号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在摩托车道及大型车道内,在实施向左变更车道进入大型车道过程中,由于没让在大型车道内行驶的大型货车优先通行,而赵振波在驾车时没有认真察看路面情况,且超速行驶,致使货车右后轮与摩托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该摩托车损坏、陈章基倒地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认定赵振波与陈章基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陈章基受伤后,于2000年1月6日至1月31日在顺德区陈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合共26天,花医疗费10466.80元。后经顺德区陈村医院作出建议转院治疗的证明,并经顺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的同意,于2000年4月10日转往广东省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4月20日出院,住院天数合共11 天,花费医疗费13512.60元,在上述两医院住院期间均由其妻子黎彩霞护理。2001年4月26日,经顺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委托,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科依法作出《法医门诊鉴定书》,结论为陈章基损伤属十级残废。事故发生后,赵振波支付陈章基款项4000元。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顺德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于2001年12月5日终结调解,陈章基遂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委托海伦市人民法院向海伦公路处送达诉状副本、出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海伦市人民法院指派两名书记员前往送达,海伦公路处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绝签收,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作留置送达。海伦公路处向一审合议庭提交答辩状否定其为肇事车车主,但未参加开庭审理。再审审理中,海伦公路处提交了黑龙江绥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海伦市养路费征稽所、运输管理站、审计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肇事的大型货车没有在绥化市车管所登记落户,没有在海伦市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货车营运证等证件,也没有缴纳过公路养路费及从该车营运中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