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遂宁来的吕长军在成都街上骑自行车违章,将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死,近日被锦江区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骑自行车撞死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新闻背景:今年9月14日下午,吕长军骑自行车搭载箩筐以及妻子潘某某,由成龙路方向沿石胜路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往成仁路方向行驶。下午3时30分,吕长军行至石胜路包江桥村委会前,将横穿马路的徐某某撞倒,徐某某当场死亡,吕长军及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机关对吕长军所骑的自行车检验后确认箩筐宽度为90厘米且刹车制动无效,据此认定吕长军明知所驾自行车刹车无效而上路行驶且超宽载物,行驶至地点遇下坡时无法控制车速,在几十米外发现行人徐某某时横过道路时无法采取措施。吕长军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