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餐饮服务场所因服务质量、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频繁。在这类纠纷中,商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身为“上帝”的消费者又该如何做到合理维权、有效维权?
这一组案例,或许能直观地给读者一些答案。
被“时价”忽悠,怎么办
孙先生一家在市内一家餐馆吃饭,点菜时,看到菜单上写着“香辣蟹每斤38元”,于是点了两只,称重后总共是三斤二两。结账时,单据上写着“香辣蟹154元”。孙先生发现不对:三斤二两应该是120多元啊?餐馆经理过来解释说:“海鲜的价格是时价,现在是每斤48元。”大家质问为什么菜单上写38元,经理表示:因为海鲜的市场价经常变化,应以当天进价为准。
说法:时下,不少生鲜类菜肴的标价常常为“时价”,并且没有重量标准,许多消费者就此掉入价格陷阱,被商家狠狠宰一刀。其实,商家此举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向物价部门或消保委投诉。
就餐遭抢劫,经营者赔不赔
姚女士的手提包在某快餐店被小偷抢走。事后,姚女士说,在整个过程中她一直在大喊求助,但该餐厅员工没有上前制止,也没有餐厅保安人员相助,这才导致她的财物损失。为此,姚女士将该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该餐厅赔偿其损失。这家餐厅则认为,对餐厅内发生抢劫或抢夺这种突发性事件,餐厅是难以防止或制止的,餐厅不应该是这方面的安全义务保障人。因此,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说法:作为餐饮业的经营场所,快餐店依法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其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这家快餐店的工作人员在抢劫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却没有采取积极救护和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有关商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厨师刀砍人,酒家免责否
消费者到酒家消费用餐,仅仅因为付账问题与酒家员工发生口角,竟然激怒了厨师,被其用菜刀砍伤。厨师伤人后不知去向,于是酒家成了被告。
2007年2月14日晚,周某与朋友马某、王某至古美路上的钱记酒家用餐,席间叫了一瓶红酒、两瓶黄酒。一顿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王某起身付账后先离开了酒家。随后不久,周某为付账之事与钱记酒家的员工钱某某发生了口角,两人在厨房你一言我一语对骂起来,随即升级到肢体冲突。同在厨房中的一王姓厨师看到自家人“吃亏”,怒从心头起,手拿一把菜刀冲了出来,将周某砍伤。很快,警方接警到场将各人带至古美派出所询问。但王姓厨师已在事发后匆忙逃逸。当晚,周某至武警上海总队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侧肢体刀砍伤并肌腱断裂。受了伤的钱某某当晚也持派出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来到市六医院验伤,检验结论为:胸闷、胸外伤。由于砍伤周某的厨师不知去向,周某把开设钱记酒家的餐饮公司和老板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餐饮公司与老板钱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家认为错不在己,且砍人者的举动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拒绝赔偿。
厨师刀砍人,酒家免责否?
说法: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涉案纠纷发生于酒家内,而作为消费者的周某理应得到安全的用餐环境,现事故的发生不仅违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违反了作为侵权行为实施者的雇主应担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于消费者周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酒家难逃其责。最终,法院判决酒家须对周某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老太脸撞门,能否告赢餐厅
一家人欢欢喜喜到饭店小聚,走在后面的老太情急之下撞上了门口的落地玻璃门,顿时血流满面。饭没吃上不说,还鼻骨骨折落下了伤残。为此,老太把餐厅告上法庭索赔。
一天晚上,70岁的黄老太及其家人一同前往龙茗路上某酒家就餐。看到家人都已进入店堂,黄老太欲走近路赶上家人,没想到自己认准的“近路”竟是酒家正门左侧的落地玻璃门,黄老太撞个正着,顿时疼痛难当。事发后,黄老太在餐厅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黄老太鼻骨骨折。餐厅为此支付了医药费三百余元。此后黄老太复诊又花费医药费数十元。不久,黄老太将餐厅诉至法院,诉称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在保障顾客人身安全方面存在“不作为”之举,要求餐厅方面赔偿二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老太脸撞门,能否告赢餐厅呢?
说法: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案件后判决,对于老太的人身损害,餐厅应承担三成责任。法院认为,黄老太有正常的行走能力,具有常人所应该具有的认知能力,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她对自己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撞门受伤之举,应负主要责任。不过,作为餐饮业经营者,餐厅也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本案中的有关餐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其对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后果,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菜里现鸡毛,可否索精神赔偿
一道土鸡煲,鸡块上面有鸡毛,餐厅同意退还这道菜的费用,消费者却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不但要求所有餐费退一赔一,还向餐厅索赔5000元精神损害金。这起纠纷,到底孰是孰非?
前段时间,袁先生带着几位客户到闵行区一家饭店用餐。用餐过程中,袁先生发现,自己所点的土鸡煲笋干这道菜中的鸡块上附有未拔去的少量鸡毛。在客户面前感到下不了台的袁先生当即与饭店交涉,要求店家支付200~300元将该菜购回,但饭店没有答应袁先生的要求,仅同意退回该土鸡煲的菜费28元或给袁某当晚消费打个8.8折的优惠。双方交涉良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气之下,袁先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饭店退还当晚所有餐费,并要求饭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同时还要赔偿自己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庭上,袁某还拿出自己作为证据保留的土鸡煲,当庭向法官展示了带着鸡毛的土鸡块。
菜里现鸡毛,消费者可否索精神损害赔偿金?
说法:一审法院判决饭店应退还袁先生土鸡煲这道菜的餐费28元,但驳回了袁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袁先生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袁先生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有欺诈行为的规定。所以,袁先生以此为由要求退还用餐费、赔偿同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