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网络购物消费纠纷

2010年05月05日10:4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         责任缺失的原因

网络购物由于购物方便,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买过程;不必为购物跑商场,可以节省许多宝贵时间;商品信息量大,可比性强,容易选中满意商品;物美价廉,由于网络的营销成本低,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开支,商品价格往往低得多。消费者由于贪图方便,消费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商家抛出低价的绣球,在商家不诚信甚至欺诈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现状,就很容易发生网络购物纠纷。但相当多的违法侵权商家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赔偿。

二、         责任缺失的危害

 “鼓励交易、促进交易”是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网络购物纠纷的增多显然会对扩大交易起阻碍作用,使消费者感到网上购物没有安全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建立和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树立,也会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网络科学技术的进步。

三、  责任回归的途径

1、建立网络产品销售的登记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及商家要如实提供商家的信息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公示,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便于发生纠纷后能迅速找到违法侵权人。象北京最近规定网上开店也要办营业执照。

2、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作为网络商家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不至于因网络商家逃之夭夭而使消费者白白投诉,维权失效。

3、建立网络销售的标准合同版本。借鉴房地产销售合同版本,使网上购物的格式条款清楚明白、通俗易懂。使商家难于钻晦涩难懂、模棱两可、语意含糊的专业术语等条文的漏洞,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对网络购物来说,大都遇到涉及争执标的较小,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其实消费者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应由商家承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使商家得不得不偿失、因失信而付出昂贵的代价。

 5、强化网络营运商的监管责任。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的营销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家所发布的信息应负审查义务,并负责进行监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6、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工商部门、司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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