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的认定一直是一个有分歧意见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鉴于目前的国情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动手术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行医许可证。如属非法行医,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依据《民法通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有无较完善、详细的术前、术后检查、治疗的病历记载等。第三,美容手术本身质量评价,如有无明显的诊疗不当或违反医学基本理论等方面。第四,对美容术后的评价。对此目前尚未无可参照的评判标准,可依据医学美学的基本要求、基本理论、术者与患者的术前协议等方面进行评价,其中要特别注意术前应照相,以与术后的效果进行比较。第五,分析美容手术的后果与其诊疗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六,有无美容药品、用品的质量问题。第七,是否存在美容手术的虚假宣传。第八,是否存在其他欺骗顾客的行为。
例如,20岁的女大学生黄某因两个下门牙间隙太大影响美观,于是到学校所在城市的一家知名美容院要求烤瓷修复。不料修完后黄某的牙冠变宽变短,形态不自然,牙髓失活变麻木。且黄某对形态也不满意,修复失败。黄某要求赔偿,被美容院拒绝了。最后黄某将美容院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本案中,如果美容工作人员先考虑正畸矫治前牙间隙的关闭,将间隙留学生在后牙之间,使前牙保持天然排列自然形状而对后牙进行固定修复,会更自然完美。而且这种美容毕竟与治疗所动手术相似,手术前,必须有严格的全面诊断和综合分析,以确保在产生的不可逆性改变发生前获取重要信息。但是美容工作人员恰恰对这些方面没引起注意,而给黄某造成了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