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做面膜后,经常肚子疼,脸上开始长红痘痘,而且越来越多。赵女士要求中止美容合同,美容院却不同意退款,事情至今尚未解决。宁波工商所的同志表示,由于长痘痘的原因不好判断,可能是产品有问题,也可能是当事人过敏,建议到医院鉴定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像这样的纠纷,如何解决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侵犯呢?恐怕不是那么好办的。这引着我们去思考,消费者去美容院美容,双方应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责任?
一般来说,消费者去美容院美容,尤其是时间较长、次数较多的美容,都是听信了美容院能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的介绍或承诺;美容院不会告诉消费者可能有什么副作用,带来什么危害。因此,一旦产生了危害,双方都会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判定?恐怕只好去医院做鉴定。如果完全是消费者的责任那好办,否则就有了美容院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比如,长痘痘是因为消费者过敏,那么美容院事前有没有提出做过敏测试?美容院是否有责任而且必须做过敏测试?比如,是美容院的服务或所用产品有问题,那么美容院应退还全部还是部分美容费用?应该承担因危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吗,多大比例?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如果虽然产生了危害,却也达到了承诺的效果,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些问题要想得到合理的解决,必须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标准。
此外,还有一个美容效果的问题。如果履行完了美容合同,虽然没有带来什么危害,却也没打倒事先声称的效果。对待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如果让美容院退款,退多大比例合适?退多了(包括全退),由于美容院既提供了服务,又用了一定量的产品,很可能会吃亏;那么,美容院是否可以向厂家索回货款,并索求因用该产品而造成的服务浪费赔偿?退少了或者一分钱不退,显然对消费者不公,也会纵容某些不法美容院故意这样来骗钱。但美容效果受很多方面的影响,产品的功效、美容师的技术、消费者的皮肤性质和美容期间的饮食、休息、心情等因素等都会影响到美容效果。如果没有达到美容院声称的美容效果,如何判断原因?恐怕,医院鉴定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些也是需要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标准。
在没有标准的日子里,为保证美容院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做美容之前应该签订一个全面而详尽的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一写清楚,一旦产生了纠纷,好依靠它来解决。这样,既能保护双方的利益,又可以减少美容行业的丑闻,提高行业声誉,促进行业发展。
在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和消费者之间也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和权利的划分,以规范市场,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像用了某产品没有效果或受了伤害,买了假冒产品应如何退货索赔等纠纷解决也好有个依据。在标准产生之前,如果发生了纠纷只好通过现有的途径寻求解决。
一个公认的合理的标准,不但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障美容院、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利益,应能够促进行业的良好发展。标准的产生需要政府、商家、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由于涉及到很多细节和多方面的利益,实际操作起来比较难,因此恐怕还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