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0年05月05日11:2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根据《》第二章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对国土资源部门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缴纳费用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查封财产等措施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对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国土资源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或者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相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土资源行政案件包括: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金额处理决定和罚款决定不服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规定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国土资源局)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复议范围知识排行榜
行政复议范围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