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务机关分设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怎样确定?

2010年05月05日11: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管辖其各自征管范围内因实施发生的复议案件。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机构分设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机构分设后申请复议的,以税收征管范围决定其管辖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税种,在机构分设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即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则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知识排行榜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