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的不服,申请人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该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其所属的县(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管辖,也可由相应的县(市)政府、区政府管辖;
(3)对乡、镇人民政府受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委托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4)对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