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该卫生行政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