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对人对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申请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管辖的,从其规定;
2、对农业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农业部管辖;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直接管理该农业行政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对被撤消的农业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