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
一、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海事不服的,申请人可向本局申请复议。
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本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本局综合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⒉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对申请人要求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并予答复。
⒊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负责人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及时告知本局及申请人。
⒌对局属执法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由本局综合办公室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批后执行;对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由本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申请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政复议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厦门海事局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