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行信托公司某市代理处不服某市土地管理局不作为申请复议案

2010年05月05日11:2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某市代理处

  被申请人:某市土地管理局

  1997年初,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同年4月,某实业发展公司用某建筑公司在该市南京路118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向申请人贷款350万元。工程在建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停工,申请人发放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申请人遂诉至法院。1999年12月5日,法院以(1999)南经初字第227、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公司偿还贷款,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据《抵押合同》及被申请人出具的《抵押证明书》,由建筑公司将本市南京路118号土地面积3675.4平方米抵押物交付申请人。该判决书送达后,两单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2000)南城执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申请,并将全部材料提供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直接依据抵押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办一直未予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了半年多未予办理手续,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且给其造成8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2000年8月18日向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市政府经过审查双方递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核实争议的主要事实,认为: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遇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不能久拖不决。被申请人在半年多时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明确答复,已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但是,并未给申请人造成直接损失,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同年9月20日,市政府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南京路118号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给予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评析」

  这是一件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这是行政效率原则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当前,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有的工作习惯于等等看;有的甚至故意采取“卡” 的办法,以求体现权力、获取回报;也有的行政机关怕当被告对该办的事不办、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等。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早已将其纳入受案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又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今后在行政复议中不作为案件将越来越多。本案中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迟迟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行为,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而是选择了行政复议这一法定程序,并在短期内促使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从而及时地解决了争议,保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搞官官相护,认真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地依事实和法律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的复议决定,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合法、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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