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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享有哪些权利?

2010年05月05日12:2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位朋友因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由于考虑到请律师费用太高且纠纷争议额不大,想让我做他的人。虽然我口才还可以,但对法律懂得不是很多,因此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我想知道的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人都可以查阅其所代理的案子的哪些材料?同时他们都享有哪些权利?

  答: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OO二年第39号法释的规定,在查阅代理案件材料时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查阅所代理案件的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各种证据等有关材料的权利;二、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的权利;三、享有阅卷场所的权利;四、阅卷时享有摘抄和复印案件材料的权利;五、阅卷人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卷,有权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同时,阅卷人要查阅在审理过程的案件材料,应当提前向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如果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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