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增加注册资本行政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股份有限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山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省政府鲁政字[1997]205号文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1、股份公司向省发改委报送的申请增加注册资本请示文件一式三份,股份公司所属市发改委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变更后的股份有限草案;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公司的法人和历次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以现金或实物增加注册资本的: 1、股份公司向省发改委报送的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文件一式三份,股份公司所属市发改委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3、增资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6、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提交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其他股东对实物资产评估结果的书面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7、国有股股东增资,须提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 8、法律意见书; 9、盈利预测报告; 10、投资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11、投资者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构成证明; 12、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历次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13、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期限 办理条件: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省发改委提交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由省发改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理。 (三)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文件和《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企业持文件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自决定正式受理材料之日算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在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