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化公司债券

2010年05月05日13:1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可转换(简称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含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债券持有者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还享有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爸债券按约定条件回售给人。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依次,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化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但可转化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较受投资者欢迎。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进行过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如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发行了可转换债券。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要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并于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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