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除应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司的禁止性条件,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show/527152.html#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