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是“抽逃出资”?

2010年05月05日13: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通过了的审议,有望首家成功试点。但目前有观点认为,“以股抵债”是大股东“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是变相的“大股东套现”;有个别观点对试点单位审议“以股抵债”方案的法律程序提出了质疑。
    “以股抵债”到底是什么?与“抽逃资金”和“大股东套现”有什么区别?作出“以股抵债”决议的法律程序是什么?作为电广传媒此次特聘的以股抵债专项顾问律师,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以股抵债”涉及的法律问题做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并以此与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以股抵债”不是“抽逃出资”

    《》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以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在“以股抵债”试点方案推出以后,有个别观点认为,“以股抵债”违反了《公司法》93条之规定,是一种大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一种法律认识上的错误。
    “抽逃出资”指的是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一种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度,违背了公司法最基本的资本充实原则,是一种变相的虚假出资行为。“抽逃出资”的表现特征是抽逃者取得了公司股份但实际上却没有支付足额的对价,从而造成公司资本事实上的虚空,侵犯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资本与投资不相符是“抽逃出资”最本质的特征。
    与“抽逃出资”中股东享有的股权与其承担的投资义务不相符恰恰相反,“以股抵债”作为一种偿债措施,它是在大股东对公司存在短期内难以现金清偿的债务的前提下,通过核销大股东与债务相对应的股份,从而定向减少公司资本中大股东持有的资本,缩减其股东权利,使其享有的股权与其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义务相配比。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以股抵债是一种将资本做实的纠错行为。

    是否会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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