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 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

2010年05月05日13: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 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 分给个人。国有企业改建为时,该企业原有的 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拨付 的流动资金,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而归还 贷款后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为了防止在改建过程中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这部 分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清产核资和评估后按其市场实际价值 折成股份。任何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 给个人的行为都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本条 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的行为的行政责任。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 偿分给个人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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