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日前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承铨违反《》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且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达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原审临泽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承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临泽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贺承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临泽县种子公司系,与临泽奥瑞金公司经营的是同类业务,属同类营业。被告人贺承铨在担任临泽县种子公司总经理时,兼任临泽奥瑞金公司经理、副董事长,以暗股的形式投入对方公司,在明知临泽奥瑞金公司没有豫玉22号玉米品种经营权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让临泽县种子公司支付了本应由临泽奥瑞金公司提供的种子亲本; 1998年10月,被告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核资,擅自将国有股转为个人股,其个人当年获取红利14万元;1999年9月,被告人任职期间擅自变更与制种村签订制种合同的主体,致使临泽县种子公司应得的收入因为没有约定而无法收回,被告人则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