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13:4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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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部属院校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接上页]
(三)政策法规司。
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财务司。
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算;承担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八)建设与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水土保持司。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农村水利司。
组织协调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安全监督司。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9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三峡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
(五)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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