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008年1月22日,他和小丽等两位同事一起到新西兰出差,几天后他接到人力资源经理电话,说有位女同事投诉他。迈克被要求回忆一周之内发生的事。第二天,他便接到总经理电话要求其辞职。
迈克不明白,公司只和他进行了30分钟的谈话,调查就结束了,他甚至连谁因为什么事投诉他都不清楚。回京后,迈克和公司领导进行了反复沟通,这才得知小丽投诉他性骚扰,而且公司“调查”后对投诉予以确认。总经理再次强调迈克必须离开公司。无奈之下,迈克递交了辞呈。
迈克至今也不明知自己究竟有什么性骚扰行为,经过和夫人反复研究,迈克回忆自己曾给小丽一个goodnight kiss(晚安之吻),不过吻的是嘴唇。作为小丽的朋友,夫妇俩都不认为这是性骚扰这么严重的行为。
迈克认为,公司的调查过程违反了其制定的《冤情处理政策》等规章,没有完全调查,也剥夺了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了解调查合法证据的权利。迈克以公司片面调查随意确认其性骚扰行为损害其名誉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
开庭前,被告公司认为该案涉及那名投诉女员工的隐私,因此申请不公开审理。经过法院合议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记者无法旁听,因此对该公司的调查情况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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