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14:2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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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令2006年第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代为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一家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或具有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外汇资产管理和证劵业务外汇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为个人购买及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股票。
(三)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 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
对于已经有全球员工持股计划统一资产管理人、托管银行及托管账户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境内公司无需另外选择境内资产管理人,也无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第四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分配的认股期权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应委托其所属境内公司或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
(二)应集中委托一家在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具有证劵经纪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或境外上市公司指定的说托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行权及出售的相关事宜。个人行权及出售等交易指令应通过受托管理机构执行。
第五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应当代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已进入行权期并以现金方式行使认股期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个人,按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关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的书面申请: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计划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期权的分配情况,包括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预算等内容。
(二)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三)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等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五)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六)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批准同意的,境内代理机构可凭批准文件,在批准的购付汇额度内,代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六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员工购股或行权所需外汇资金,员工出售股票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分红资金,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向境外支付购股或行权资金、境外汇回资金后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还应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境外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代理机构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定期汇入的购股资金、储蓄期或限制期满后出售股票所得资金、分红所得的资金、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资产管理人用于购买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的股票、汇回本金和收益,支付相关费用、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接上页]
各境内公司可以在境外专用外汇账户下开立本公司的子账户。
第七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批准。以后年度的购付汇额度,直接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二)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第八条 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九条 个人不的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从境内支付的行权所需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前,个人已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的,在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由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条 以非现金方式行使认股期权的个人,应当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相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认股期权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
本操作规程发布前,个人已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的,应由其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依照规定,于本操作规程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应当由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不得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名义,购买其他境外证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境内代理机构、境内所属公司、资产管理人及境内公司等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个人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其他权益,或出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其所得外汇收益在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后,应全额调回境内,并参照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由境内代理机构或其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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