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15:54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即将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执行中的几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拟于四月公布。这是政府颁布的有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即按此办法加强管理,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贯彻执行枪支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的枪支弹药,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出通告,规定清理登记的时间和办法。凡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一律换发新的持枪证;凡未符合佩带和配置枪支规定的,其枪支弹药应统一交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凡流散在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必须交出。对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缴的堪用和需销毁的枪支弹药,要分别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后,分别处理。
  
  清理登记工作,要在一九八一年内完成。清理登记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应将清理登记的情况和各项枪支弹药的数字,报告党委、政府,并同时报告公安部。
  
  三、对佩带和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公安机关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枪支弹药掌握在可靠人员手里。有关单位还要组织持枪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枪支管理办法以及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管知识,教育他们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防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和其他事故。
  
  公安机关要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枪支管理方法的规定,加强经常管理。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四、持枪证,一律由持枪单位和持枪人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签发。城市设有公安局的,可委托公安分局办理。
  
  远洋船舶和民航国际航线班机配置公用枪支的集体持枪证,由所属远洋轮船公司和民航管理局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签发。
  
  农村用于防兽害、护秋、护林用的火药枪,在设有农村派出所的地方,持枪证可由县公安局授权派出所办理。
  
  五、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制订。
  
  六、持枪证及申领持枪证审批表,购买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申请书和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及持枪通行证(规格式样附后)均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远洋船舶和民航国际航线班机使用的集体持枪证,因所需数量有限,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各地所需数量,请告公安部三局。
  
  签发各种持枪证,一律收取工本费。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