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18:15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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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记表经签发机关审定批准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按照街道门牌号码的顺序建档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证件丢失、损坏,以及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新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按上述原则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应注明换证原因,并另行编排保管。
三、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
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
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如“北京海淀区中关村8区4栋6单元609号”。若本人系集体户口,其住址应填住所的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京剧院一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宣武区虎坊桥14号4楼927号”,不能写成“北京京剧院4楼927号”。
8.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没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后登记入户的地址,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现有学历填写。
12.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分别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本人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生产社队等部门的具体名称,要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15.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应填具体的职务名称,如“科长”、“钳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性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卖蔬菜”。
在校学习的学生,填写“学生”。
从事家庭副业,并以家庭副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据情填写职业,如“养鸡”,“种菜”等。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专、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暂不填写。
退休、离休的干部职工和靠领退休金生活的农民,填写“退(离)休干部”、“退(离)休工人”,“退休农民”。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
17.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类填写。
18.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据情填写“迁入”、“入籍”、“退出现役”、 “身份变更”、“原证损坏”、“原证丢失”或“原证有效期满”等。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填。
19.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名——由本人签署户口登记的姓名。不识字的,可签盖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纹。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 [接上页]
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的姓名。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两字。本人不是户主的,按本人与户主的关系写明称谓。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同学、同事等,但子女、兄弟、姐妹多的,应写明行次(如长子、次女、三弟等)。本人与户主系亲戚关系的,也须写明具体称谓,如岳父、侄女、表兄等。
4.签发意见——填写发证机关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填“同意发证”、“缓发”,“不予发证”等内容。
5.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签发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签发的日期和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容填写。
6.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的原则为申领人编定的证件号码。
7.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8.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9.何时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和迁入地的县(市)一级的地址名称,在县(市)名称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何因注销户口是否缴销居民身份证——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原因,如“迁出”、“出国定居”、“应征入伍”等,同时写明注销户口时是否缴销了居民身份证,如已缴销,写“已缴销”;如未缴销,应写明“证件丢失”等原因。
11、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记载——系指《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项目)变更、更正的情况。如有项目发生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日期”、“办理人章”栏内签明变更、更正的时间,并签字或加盖印章。(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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