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或二人以上合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对实施某种犯罪只要达成协议,形成合谋,即使共谋人并未付诸实施,亦构成共谋犯罪。是英美法系刑法中不完整犯罪之一种。
在香港刑法里,共谋罪的范围包括:(1)共谋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如共谋诈欺,共谋杀人等。(2)共谋实施非法但不是犯罪的行为只限于共谋侵权(如共谋非法侵入外国大使馆),共谋伤害(如劳资纠纷中的共谋伤害雇主),共谋妨害风化或败坏公德等三种共谋罪。
共谋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参与协议的人。公司亦可成为共谋罪的主体。(2)合谋实施非法行为。共谋罪的犯罪行为是合谋行为本身,共谋人形成合谋,即完成犯罪,而不论参与人是否将共谋的犯罪或非法行为付诸实施。故达成协议是共谋罪的实质核心。(3)共谋犯罪的意图。共谋人必须了解并同意实施共谋的行为,希望或追求共谋目的实现。共谋人之间不一定都彼此认识或同时进行合谋,但行为人至少与其中一人有联系,并知道还有其他人参与谋划。惩罚共谋犯罪的目的,是当犯罪行为或非法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之际,为防止实质性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制裁措施。是为预防有组织的犯罪和维护公共秩序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