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撤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如果法院已经对案件做出判决,原告行使撤诉权就毫无意义了。
第二, 撤诉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通常情况下,原告应采用书面方式,但也可采用口头方式,法官必须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在卷。
第三,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因为撤诉是原告处分权利的一种表现,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撤诉,或变相强迫原告撤诉。
第四, 撤诉的行为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是否准许,以原告的处分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不违法的准予撤诉,反之则不准撤诉。所以人民法院对原告处分起诉权的行为是否准许,除应全面考虑它是否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外,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得到充分行使,就有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撤诉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