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上诉案件中当事人怎样提交证据?

2010年05月05日19:5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上诉人上诉时应随状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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