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19:58来源: 作者: 点击: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鉴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企业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利于企业回收投资,减少风险,现对其亏损结转和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年限的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财政部(82)财税字第98号文的规定,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分期提取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少于六年;勘探阶段的费用,摊销年限不少于一年。纳税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前述规定年限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执行。
  
  三、前述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仍按税法规定,用直线平均法,按年均额进行折旧和摊销。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