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就得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所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该期限不得延长。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