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2010年05月05日20:0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因一些特殊的但又必要的情况耽误诉讼的进行,这些情况所占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计入法定的审理期限,如: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期间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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