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评议和宣判

2010年05月05日20:0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评议宣判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分清是非责任,正确运用法律,依法制作并宣布判决书,以解决双方争议。

  这一阶段应做以下工作:

  第一, 合议庭评议。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全部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时,首先要对未当庭认证的证据进行评议认证;其次,认定案件事实;再次,评议如何运用法律。同时,还应研究和解决物证如何处理、诉讼费用如何负担等问题。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 作出判决,公开宣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的,一般先作出判决结论,在合议庭成员重新入庭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判,并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只能定期宣判,审判长可以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另行通知。定期宣判后,要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三, 交待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宣告判决后,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利和上诉的有关注意事项。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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