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证据
1、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 施工方的施工资质证明(如为监理、设计等工程的应提供监理、设计资质证明)。
3、 建设工程为施工合同的,外地法人应提供取得建设部门许可该法人在深圳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证明。
4、 招投标工程应当提供中标的相应证据。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挂靠工程的,施工方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6、 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三、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证据
1、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施工方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证明)。
2、 工程结算文件(或施工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结算报告的签收证明)。
3、 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图纸。
4、 工程未验收亦未结算的,当事人应提供工程已投入实际使用的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