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标准

2010年05月05日20:1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间接证据是一个学理概念,间接证据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对于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几来间证据来说必须附合以下条件:证据的直性没有问题,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证明体系等。因此认定间接证据是不能孤立的对待,而应当将各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考虑。

      证明标准简单地讲就是承担证明责任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对于案件涉及的事实,只有承担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应有的举证标准,其举证责任才完成,法官才能支持其主张。证明标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诉讼类型有不同的证明标准,同一诉讼类型中可能针对不同的事项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比如,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证明标准主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为“优势盖然性”,在专利诉讼中应当实行“严格不一”的标准。严格不一的标准对于将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事实认定,应当采取严格的标准,这种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中的“优势盖然性”标准,接近于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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