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该《规定》对二000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符合下列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一百零八万件,涉及金额五十三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