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0元
3. 1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5%+520元。
其余案件如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海事案件等收费标准比较统一,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1万元以下50元;
2. 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 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 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 纳。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标的额×0.5%+500元。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 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四、执行费收费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 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1% +6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