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同,征收标准也不相同: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计算方法是按上述标准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额即为应收额。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标的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30元至50元。
7、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的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