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年05月05日20:2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经验,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不同认识,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立案与审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
    
    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一定的行政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实施与行政相对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行为。
    
    四、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来说的,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作为;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不作为。
  
    五、考察行政不作为,应当将行政不作为与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区别开来,行政不作为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对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评价。
    
    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首先应当明确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其次,才是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进行主观评价。
    
    七、行政审判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行政不作为违法有一定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规定的,就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八、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三)行政机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四)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限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而且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十、行政机关能够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主观上有作为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只要去做就能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内,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机关能够履行。
    
    十一、关于履行期限问题,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理期限来认定。
    
    十二、合理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机关只要没有在60日内作为,就应当认为超出了合理期限。
    
    十三、司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案范围已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发抚恤金等方面的不作为范围。凡是行政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其相应的不作为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四、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政作为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对终局裁决的事项不裁决,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五、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其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如果其相应的作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涉及不动产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但也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义务, 原告应当对其已向被告提出作为的申请负举证义务。
    
    十八、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期限,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作为案件诉讼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为二年,超过二年,应当视为已过诉讼期限。
    
    十九、行政不作为案件二年诉讼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起算。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
    
    二十、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应当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十一、直接因果关系是确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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