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仲裁前置"原则把握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未经仲裁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未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在诉讼中提出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2、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就该请求先申请仲裁,或循其他途径解决。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几种特殊用工关系界定的问题
(一)如劳动者是己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者己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应办理相应的用工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用工手续的,应认定为非法就业,发生争议的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三)中国雇员未经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遣而直接受聘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属雇佣关系。
(四)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未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在岗位、工资发放单位等才能成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四、关于申请仲裁期限审查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在60日内提出的,可不认定超过申诉时效;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通知、决定或裁决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定当事人的申诉超过时效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定申诉未超过时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审查,作出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申请仲裁期限。
五、必须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情形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所有员工适用);
(二)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适用):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裁员的;
3、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上述第1、3、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否则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即代通知金)。
(三)员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情形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用人单位经营地变更、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八、用人单位经营者弃厂逃逸、下落不明、停止生产后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