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错误付款票据纠纷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案件的受理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案件的管辖
1、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举证责任
1、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2、 票据上的真实权利人对自己是真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权利人还要对其主张银行有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3、 银行对自己已经谨慎的履行了审查义务,错误付款是善意支付,其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银行错误付款票据纠纷实体方面的问题
(一)银行错误付款纠纷的性质
银行错误付款纠纷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
(二)银行付款审查义务的审定
1、 一般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付款人对于代理付款人的不当付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1)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①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依照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
③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
④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
⑤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⑥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⑦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其他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
(2)银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2、 付款审查义务人的界定
付款审查义务人是指在权利人请求付款时,依法或依合同对请求人是否享有权利负有审查义务的银行。能够成为审查义务人的只有以下两类:
(1)存款银行和汇兑业务中的汇入行。
(2)接受提示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
审查义务人的审查属于终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负有审查义务是银行承担因其恶意或重大过失产生民事责任的前提。付款审查义务人与实际进行审查的银行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合,不负有付款审查义务的银行,虽在实际操作中对票据进行审查,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审查,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 银行付款审查方式和内容的审定
(1)银行付款审查方式的审定
银行付款审查方式原则上均为形式审查,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
① 形式审查是指银行对票据从外观上进行的审查,除对票据本身的真实性负绝对审查义务外,对票据权利义务和权利人的确定,完全依据票据的文字记载,无须调查了解票据外的事项,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不负审查责任,除非审查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② 实质审查不能同普通合同关系中确定债权人的方式相提并论。受银行审查条件、权限、期限限制,以及为避免银行借口实质审查而延迟付款,妨碍银行快速便捷结算资金的功能,这种审查原则上也应限定在银行柜台上,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与纯粹的形式审查相比,不过是审查的范围更宽,包括付款凭证以外的相关文件。
(2)银行付款审查内容的审定
① 银行对结算凭证的审查
A、 对票据的审查应包括:
a、 票据是否采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
b、 票据是否经公示催告程序被宣告无效,或已被止付。
c、 票据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包括表明票据类别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的压数机压印,票据上记载的密码与预留密码是否一致。
d、 票据有无改动迹象以及改动处是否为禁止更改事项。
e、 背书转让是否规范(包括背书的连续性和有无禁止转让的记载等)。
B、 对票据外凭证和事项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