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罚金刑的通则
1、刑法规定可以"单处罚金",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已实际缴纳罚金的,可以判处单处 罚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4)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
(7)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8)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2、犯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罪的,均应依法并处或单处罚金(抢劫罪为并处罚金)。不能因犯罪人 暂时或以后无支付能力,而不判处罚金。
3、犯罪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等量刑情节的,不仅适用于主刑,同时还适用于罚金刑。
4、犯盗窃、抢夺、诈骗罪的累犯,不宜单处罚金,应在处以主刑后并处罚金。
5、对积极缴纳罚金,且已实际缴纳的,可在量刑时考虑酌情从轻判处主刑。
6、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犯罪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不能折抵为罚金数额。
二、罚金的数额
1、 最低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2、 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 根据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 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不含本数)至一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数 )至二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4、 在宣判之前已实际缴纳的,判决书中应写明"已缴纳"。
责任编辑: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