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过程中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2010年05月05日20:3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一般应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提出。此时,执行员应该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对异议一时无法确定是否成立时,如果案外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但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另外,执行员在执行时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书面提出,报请院长审查处理,若是上级法院作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则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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