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2010年05月05日20:3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先予执行极大的保障了很多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当事人都采取这种方式及时拿到了抚养费、医疗费等急需的费用。但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滥用,也都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条件和限制。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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