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法帮网 时间:2010-05-05 21:46来源: 作者: 点击:

  
  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由于《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
  
  答:《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处罚规定》。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3.《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包括供销合作社和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
  
  答:我国的供销合作社,现在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如果发生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即:“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比照《处罚规定》和本细则予以处罚和处理。”如果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也应按此规定执行。如果主管部门兴办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则属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4.收入和支出都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企业,应当怎样处理?
  
  答:所谓预算外企业,一般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施行细则》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规定》办理。
  
  5.什么样的单位是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答: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有三种方法。没有经常性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各项应上缴的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所需要的支出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称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有经常性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用收入抵补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的差额上缴国库,收入小于支出的差额由国家财政拨款补助,称为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经过批准,收入和结余不上缴,支出不补助,自求收支平衡,称为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6.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是否包括各种学会、研究会和协会?
  
  答:各种学会、研究会的协会,凡是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应属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社会团体”。因此,如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规定》及其《施行细则》办理。
  
  7.《施行细则》第六条第5项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财政规章,是否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布的财政规章?
  
  答: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布的财政规章,应当包括在内。
  
  8.《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所称的有关财政的法规,包括哪几类法规?
  
  答:《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所称的有关财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5类法规:
  
  (1)综合财政法规。包括有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预算外资金等属于综合财政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预算法规。包括有关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和决算、国家金库和社会购买力等属于预算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基本建设预算和决算的单位法规,也包括在内。
  
  (3)税收法规。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各税种的单行税法和条例以及其他属于税收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接上页]

  (4)财务法规。包括工业、交通、商贸、金融、农业、文教、科技等企业、事业财务管理和行政财务管理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成本、折旧的法规也包括在内。
  
  (5)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有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等属于会计事务范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9.《处罚规定》所称“基本工资”,是否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护龄津贴和教龄津贴等?
  
  答:由于违反财政法规而依法给予罚款处罚时,作为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等。
  
  10.《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属于乱涨价攫取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国家价格法规所牟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各级财税、审计部门依照上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没收款项则应依法缴入国库。
  
  11.《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是否包括转让、出租银行帐户所取得的收入?
  
  答:转让和出租银行帐户,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应当依照金融法规的规定处理。
  
  12.采用欺骗手段、弄虚作假,得到的留用利润,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核实,留用利润的来源确属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收入的,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7项规定的“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应当予以收缴。
  
  13.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中,有挪用和克扣环保、防疫、医疗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挪用和克扣的是环保、防疫、医疗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应属于《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7项规定的“依法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其他资金”。因此,对这类资金和物资,应当依法予以追还。
  
  14.将全民所有制财产有偿转让给集体企业的,是否都应追还?
  
  答:如果转让符合有关规定,则不属违法行为,转让的财产不应追还;如果属于《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的行为,则不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都属于《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应予追还的“转让给集体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还。
  
  15.依法没收、追缴和追还的违反财政法规款项,受罚单位是否依照《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冲转有关的帐目?
  
  答:应当依照规定冲转有关的帐目。具体手续依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6.将基本建设费用挤进生产成本的,属于什么性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规定》第六条所称“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包括挤占和虚列成本。将基本建设费用挤进生产成本,属于上述规定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应当依照《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1项的规定,“挤占成本的,应如数冲减成本”;对于责任人员,可按照《处罚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17.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有隐瞒、截留无主财产、试生产收入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收缴的“应当上交的收入”,包括“依法应当上交的其他收入”,《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其他财政收入”,包括“应交财政的其他收入”。因此,凡是违反财政法规的款项中,依照规定应当上交财政的各项收入,都应依法予以收缴。
  
  18.谎报灾情骗取财政拨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谎报灾情骗取财政拨款,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虚报冒领、骗取的拨款或者补贴”,应予追还;对于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处罚规定》第七条中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19.将挖、革、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拨款或资金,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施行细则》第十九条对于“生产性资金”的性质和范围所作的规定,挖、革、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拨款或资金均应属于生产性资金,如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应当依照《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如数补充被挪用的专项资金。”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和处理,可按照《处罚规定》第九条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接上页]

  20.《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1项所称的“规定标准”,是否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标准?
  
  答:《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1项规定,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包括“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规定的招待标准”。这里所讲规定的招待标准,除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标准。
  
  21.虚报营业额、骗取财政补贴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采取这种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是属于《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4项所规定的“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所骗取的款项应当依照《处罚规定》第五条第3项和《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追还,对责任人员则应依照《处罚规定》第七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22.没收的非法所得和依照《处罚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的罚款,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财政部1986年12月31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罚款,按照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23.有关部门能否依照《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权力?
  
  答:有关部门可在本部门管辖的范围内,依照《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罚款和决定行政处分。
  
  24.现在查出的一些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是发生在《处罚规定》颁布之前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对1987年6月16日以前发生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按过去的有关处罚规定处理;过去没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处罚规定》处理。”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