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海商事案件

2010年05月06日06:3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正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海事法制的健全,海事审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与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就是我国成功审理的 一宗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涉外海商事案件。本案纠纷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无关,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国家很多,却一致选定在我国解 决债务争端,说明国际社会对我国海事审判的信赖。

    基本案情

    1997 年6月19日,原告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与被告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 (Seastream Shipping Inc。)等5家借款人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被告所有的“航海者(M。T。Mariner)”轮向原告抵押,为 原告向5借款人提供的3500万美元的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双方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7月18日,原告与被 告签署了一份第二优先担保透支协议契据,约定被告以其所属的“航海者”轮作抵押,为海运国际公司向原告所借的200万美元透支贷款作担保。2002年3月 7日,原告为上述两笔贷款向被告发出了催款通知。被告函复承认,截至2002年3月15日,透支到期欠款480余万美元,到期贷款220余万美元。同时表 示没有足够资金偿还,对原告申请法院司法出售“航海者”轮不提出异议。3月22日,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贷款、透支款、利 息及费用共计700余万美元,并承担扣船申请费、债权登记费及案件诉讼费,确认原告基于上述债权对“航海者”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船舶拍卖款项中优先 受偿(经原告申请,该轮于5月9日被法院依法拍卖,由原告以594万美元买得)。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依据我国海商法规定适用《巴哈马商船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共700余万美元,原告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在该轮拍卖后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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