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宾王'就是侵权”

2010年05月06日06:3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个“宾王”是全国有名的浙江产扑克牌,一个“宾王”是重庆丰都某小镇销售的笔记本,两者除了商标名称相同,商品类型等看来完全没有相同之处。但浙江“宾王”日前将重庆“宾王”的销售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原告:销售同名笔记本属侵权

  原告方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从1997年就开始使用“宾王”商标,现在该品牌的扑克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广为知晓,并具有良好的声誉。

  今年4月,该公司发现,重庆丰都县某镇的小店店主程某在销售印有“宾王”商标的笔记本。他们认为,这一行为是在攀附“宾王”公司的信誉和“宾王”注册商标的声誉,消费者会以为该笔记本也是“宾王”扑克出品,足以误导公众,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5月,该公司将程某告上市三中院,要求判令程某立即停止销售该笔记本,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商品种类不同不侵权

  程某对成为被告感到莫名其妙,称虽然确实销售了“宾王”牌的笔记本,但浙江“宾王”注册的只是在第28类商品(纸牌、扑克牌)上使用,自己卖的笔记本属于第16类商品。从功能、销售对象、用途等来看都明显不同,因此他的销售行为没有侵犯浙江“宾王”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两个“宾王”确实不是同类产品,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审查可以认定,浙江“宾王”公司的“宾王”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

  因此,法院日前判定,程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宾王”标志的笔记本,并根据其销售的数量,赔偿浙江宾王公司损失800元。

  律师说法>>

  重庆名牌缺乏

  自我保护意识

  昨日,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栾律师介绍,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现在浙江、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相当强,仅她所接触到的外地商家来渝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就有超过10个企业。但现在全重庆已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才20个不到,通过司法途径“打假”的更少。她认为,认定了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这对企业的信誉保护无疑是个重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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