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月30日下午,张某从家中外出走到楼下时,正遇被执行人李某与他人打架,李某掷出的砖头恰巧击中张某的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7484.9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张某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拍卖李某的一处房产偿还欠款,执行人员便将该房产查封。该房居住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李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经查,该房是王某2年前花8万元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已付房款7.5万元,其他5千元约定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付清,后来李某下落不明,所以该房过户手续一直未办。
[分歧]
王某所提的异议是否成立?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不成立,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转让无效,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该房仍然属于李某财产,既然房屋仍然归李某所有,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屋,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李某欠下张某的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成立,因为,该房屋李某已在2年前卖给王某并交付,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两个债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为保护一个债权而损害另一个债权。所以,该房屋不能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涉及到债权与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等问题。
一、 买卖房屋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法》实施前,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但《合同法》实施后,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不动产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
1、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办理登记过户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一条规定看,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要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但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买卖房屋合同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