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5日,石某向某典当公司抵押借款30万元,后又多次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届满后,石某未按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典当公司向海安法院起诉得到支持。因石某又未履行义务,典当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申请执行,海安法院于当日向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限石某于2008年4月5日前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石某于4月3日收悉,但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据此,海安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对石某决定实施司法拘留14日。
点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查明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二是社会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财产状况不透明,被执行人能够很容易地转移财产;一些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转移财产。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执行实践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以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这个问题。
该条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应当申报下列财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其他财产。而且申报财产不限于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申报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条规定中,“当前”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报告时,也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状况时,要报告当时所拥有的所有应当申报的财产。“一年”这个时间段里的财产情况应该理解为: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要报告取得了哪些财产及取得的方式,如购买、建造、受赠、接受支付等等,减少了哪些财产及减少的方式,如消费、转让、赠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