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感谢法院,要不是你们,我儿子用命换来的钱也打了水漂了……”这是日前李某夫妇哭泣着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倾诉衷肠。
原告李某夫妇是王某的公婆,2006年5月,李某夫妇之子,即王某之夫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代表李某夫妇在事故发生地淄博市某区法院进行了诉讼,经法院判决赔偿李某夫妇、王某及王某之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从法院领取的赔偿款全部领走,却没有把李某夫妇应得的13余万元赔偿款给付。无奈,李某夫妇以不当得利将儿媳告上了法庭,案经审理,宁津县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公婆李某夫妇13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将领取的30多万元赔偿款隐匿,拒不交出,声称已经偿还了王某生前所欠的债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负责执行的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宁津县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动和李某夫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把赔偿款按照判决的数额交给了李某夫妇。并取得了李某夫妇谅解,鉴于此,宁津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威严的法律面前,王某终于低下了头,认了错,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所有义务,和李某夫妇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夫妇拿到了赔偿款。这是宁津县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使一起由民事转化成刑事案件执结的又一骨头案。